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神队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在《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项 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国家规定并参照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将参照石河子大学校办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定的收入补助。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继续在石河子大学校办企业工作,则相关工作待遇将参照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水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被聘用到其它事业单位,则本站将按照国家规定将该人员在站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第十条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的需要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的相关经费,将按额按时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由合作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在合作流动站的研究工作确需延长时间,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将提供国家规定的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石河子大学校办产业管理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