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的五大亮点

发布者:科技产业处发布时间:2015-10-14浏览次数:33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的五大亮点


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了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829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亮点一 法律保障科研人员50%的收益下限
  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与分配上是此次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修正案中,将原法律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按照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比例可以从不低于
20%提高到不低于50%,但现在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从法律上对科研人员的利益给予保障,如果不按照这一比例执行,就是违法。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大量科研成果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成果变“陈果”,是我国科技转化低的现状,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管理处副处长杨慧娜认为,背后原因是科技人员没有将成果转化的动力。

  条款上写的是“允许”提高到
50%,现在是不低于50%,而且规定了即使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也不得低于这个比例,简而言之,在任何情况下,50%都是科研人员能够得到收益的下限。
  亮点二 新法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增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

  修正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将第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亮点三 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以下规定: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亮点四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多元化发展

  修正案中明确,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发展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亮点五 简政放权、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
52条,比修改前37条约增加了40%的内容,同时也删除了在涉及政府审批、政府职能等方面的条款。
  例如原第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一条在修改后的法律中予以删除。

  同样涉及国家评估、审批、纳入地方或国家规划的原第十九条、二十条也被删除了。

  原第十四条中科研人员与单位协议做成果转化有一“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附加条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很难界定,修改版删除了这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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